2010年,南京的張老先生64歲了,已經退休在家。他連續幾天感覺喉嚨疼痛,便前往南京某家醫院就診。在醫生的建議下,做了簡單的掛水治療,不過他的家人怎麼也沒想到老先生竟因此就成了植物人。家屬認為這完全是因為醫院的過失,將醫院告上法院,索賠85萬多元。一審法院認定醫院承擔80%的責任,家屬不服上訴。前不久,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醫院存在違規使用抗生素,負99%的責任。揚子晚報記者 陳婧
  A 事件:掛水10分鐘後成植物人
  2010年秋,張老先生連續幾日都感覺喉嚨疼痛。一天上午,他來到南京市某醫院要求輸液治療。接診醫生懷疑老先生是上呼吸道感染,為他開具了輸液單,藥物處方中含有“加替沙星註射液”。上午10點多,老先生開始靜脈打點滴。但10分鐘後,醫護人員突然發現張老先生神智不清,使勁呼喊搖晃,老人都沒有反應。而且他的大動脈搏動也消失,雙瞳反射消失,醫院趕緊採取一系列搶救措施後,張老先生心跳恢復,但從此就再沒有蘇醒,成了一個植物人。
  B 鑒定:醫療過失,醫院擔主責
  一向身體都無大礙的老人突然變成了昏睡不醒的植物人,老人的家屬難以接受,他們決定找到真正的原因。家屬把矛盾指向了醫院,認為這是醫院亂用藥導致的後果。
  南京醫學會對這起病例的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分析意見認為,門診醫生沒詳細瞭解病史,也沒進行必要的體格檢查及實驗室檢查,僅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的情況下,就使用依替米星和加替沙星兩種抗生素,存在醫療過失。鑒定稱,張老先生目前植物狀態,是藥物嚴重反應不良所致,也就是醫方的醫療過失與患者目前植物狀態存在因果關係。
  不過鑒定中也稱,張老先生自身體質也是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的因素之一。鑒定意見確認本病例屬於1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張老先生家人認為醫方應該承擔全部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又申請重新鑒定。江蘇省醫學會鑒定意見仍然認為,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但藥物不良反應與患者自身體質特殊有一定的相關性。維持了南京市醫學會的鑒定結果。
  C 一審:判醫院擔8成責任
  昨天下午,此案二審法官向記者解釋,醫療事故的鑒定等級,對應傷者1-10級的傷殘等級,張老先生的傷情經鑒定構成1級乙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就是最嚴重的1級傷殘。2012年3月,張老先生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5萬多元。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參照兩級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認定醫院對張老先生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扣除醫院已支出的醫療費用,判決醫院再賠償張老先生損失40餘萬元。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張老先生的家人不服,再次上訴。家屬堅持,這完全是由醫院失誤造成的醫療事故,要求判令醫院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D 終審:醫院違規用藥,擔99%責任
  二審法院受理案件後,又進一步調查發現,2009年,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網站就有信息通報。通報中警惕加替沙星的嚴重不良反應,並舉出嚴重病例的臨床表現,其中就有全身性損害和過敏性休克等神經系統損害。這份通報還提示這個藥品已經發生過不合理用藥引起嚴重的不良事件,尤其慎用於老年患者,如果要使用,必須仔細詢問患者的既往病史。
  二審法院同樣認可了醫學會的鑒定意見,又加之國家相關權威網站已經有明確提醒和警示,最終認定醫院違規使用抗生素直接導致張老先生成為植物人,應當承擔99%的損害賠償責任。考慮患者自身體質也是因素之一,可以酌定減輕醫院的賠償責任,由患者自行承擔1%的損失。二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張老先生各項損失80餘萬元。
  二審法院的法官指出醫方三過失。首先醫生用藥前,沒有明確診斷張老先生是細菌感染還是病毒感染,也就是並不確定該不該用加替沙星。而且也沒有詢問張老先生的既往病史,不瞭解病人過去是否有用藥禁忌。更重要的是,張老先生是一個老年患者,在國家網站明確警示老人慎用的情況下,還違規使用,最終直接造成患者的巨大損害。至於患者自身體質因素,並非特異體質,通過醫生問診就能夠確定,不能成為過多減輕醫院責任的理由。這些方面都是醫方該履行的義務,但卻失於履行,所以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加大了醫院的賠償責任比例。
  (涉案人員系化名)  (原標題:喉嚨疼掛抗生素 老人竟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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